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归集方向的通知
苏地税函[2011]81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现明确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归集方向,请各地遵照执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白蚁防治费为代收费用,其他收费的归集方向详见附件。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归集方向一览表
序号 | 费用名称 | 收费标准 | 费用类别 | 使用票据 | 归集方向 | 备注 |
一、执行中的相关费用 | ||||||
1 | 土地登记费 | 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票据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
2 | 土地复垦费 | 2000元/亩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票据 | 房地产开发成本 (退还的不得扣除) | 复垦土地经验收合格后‚退还土地复垦费 |
3 | 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 苏南2400元/亩;苏中2000元/亩;苏北1600元/亩 | 政府性基金 | 财政票据 | 房地产开发成本 | |
4 | 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 | 教师建房和拆迁复建房0.5万/亩‚商品房建设1万元/亩(征用重点保护区域办蔬菜基地加倍) | 政府性基金 | 财政票据 | 房地产开发成本 | |
5 | 土地闲置费 | 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收取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票据 | 不得扣除 | |
6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县城75元/㎡,中等城市90元/㎡,大城市105元/㎡,南京市150元/㎡;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20-50元/㎡,对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免收 | 政府性基金 | 财政票据 | 房地产开发成本 | |
7 |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按10元/平方米预收,视新型墙材使用情况,按比例退还。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0.05元/块 | 政府性基金 | 财政票据 | 房地产开发成本 | |
8 | 人防易地建设费 | 2400-2800元/平方米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票据 | 房地产开发成本 | |
9 | 人防建设经费 | 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年缴纳13-15元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票据 | 房地产开发费用 | |
10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建设性占道一个月内0.2-0.3元/日.㎡,超过一个月可以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00%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票据 | 房地产开发成本 | |
11 | 白蚁防治费 | 新建房屋按建筑面积收费,七层以下(含七层)2.3元/㎡,八层以上0.70元/㎡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票据 | 房地产开发成本 (代收费用) | |
12 |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 | 按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规定执行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票据 | 房地产开发成本 | |
13 | 门(楼)牌费 | 3-180元/块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票据 | 房地产开发成本 | |
14 | 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 | 政府性基金 | 财政票据 |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 2011.2.1之前为1% |
15 |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费 | 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1.1-1.3倍抗震调整系数收取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票据 | 房地产开发成本 | |
16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每吨2元 | 政府性基金 | 财政票据 | 房地产开发成本 (退还的不得扣除) | 对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应退给企业 |
17 |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 工程造价的0.19%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票据 | 房地产开发成本 | 自苏财综[09]10号文到之日(发文日期为09.3.19)起执行 |
二、已取消或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
1 | 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 | 按征用土地所发生的经省以上批准及法律规定的各种费用总额的1.4-2.1%收取(在基数难以计算时,按土地最低保护价的70%计收)其中省辖市城区内国有土地按1.4%收取,其他按2%收取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票据 | 房地产开发成本 | 自2008.9.1起停止征收 |
2 | 临时用地管理费 | 国家、集体建设临时用地1.5-2元/平方米,经营性临时用地3-4元/平方米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票据 | 房地产开发成本 | 自2008.9.1起取消 |
3 | 土地用途变更费 | 0.5-2元/平方米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票据 | 房地产开发成本 | 自2008.9.1起取消 |
4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 7.5-30元/平方米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票据 | 房地产开发成本 | 自2009.9.1起取消 |
5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 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2%-0.4%收取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票据 | 房地产开发成本 | 自2008.9.1起停止征收 |
6 | 供电工程贴费 | 按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执行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票据 | 房地产开发成本 | 自2002.1.1起取消 |
7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 南京市按工程安装量的1.2‰收取,其他省辖市按1.7‰收取,各县(市)按2.3‰收取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票据 | 房地产开发成本 | 自2008.9.1起停止征收 |
8 |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工本费 | 两证合计6元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票据 | 房地产开发成本 | 自2008.9.1起取消 |
9 | 教育地方附加费 | 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定额收取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票据 |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 自2003.7.1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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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 8元/证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票据 | 房地产开发成本 | 自2005.1.1起取消 |
11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建安工作量的1‰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票据 | 房地产开发成本 | 自2008.9.1起停止征收 |
12 |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 | 在省辖市规划区内,按最高不超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的0.6‰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票据 | 房地产开发成本 | 自02.9.10起执行,自苏财综[09]10号文到之日(发文日期为09.3.19)起取消 |
13 | ▲建筑管理费 | 工程结算收入的3-5‰(含省、市、县建筑业主管部门、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管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票据 | 房地产开发成本 | 自2003.1.1起执行,2003年为5‰,2004年为4‰‚2005年之后为3‰‚取消时间同上 |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